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1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需提供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证明。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如单独招生考试、五年一贯制、3+2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应予退学或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申请转出: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校长签字同意,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第四条 申请转入:教务处会同招生办公室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字接收,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办理相关转入手续。
第五条 对拟转学学生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第六条 严禁违规转学行为,对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严肃责任追究。
第七条 转学办理程序。按照《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转学申请表》(见附件1)的流程办理转学手续,并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2),办理入学或离校手续。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201711171610313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