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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5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院有关单位、部门要相互配合,在活动场地及岗位设置等方面,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院和用工单位(部门)的规定,自觉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学院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  学院每年从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勤工助学基金,建立专账,专款专用。

第二章  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肩负领导责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一)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制定全校性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研究和处理学生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

(二)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学院财务预算核定勤工助学岗位数和劳务费标准。

(三)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预算划拨和按月发放。

(四)各用工单位(部门)负责所属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三章  岗位的设定与管理

第八条  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临时岗位的工资标准和录用办法参照固定岗位的相关标准。

第九条  需求固定岗位的用工单位(部门)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需求临时岗位的必须在用工时间前一周填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学生处公开招聘。

第十条  岗位一经设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动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用工单位(部门)领导和学生处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参与校园管理,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可以主动发现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处汇总学生意见报人事处鉴定后,决定是否设岗。

第十二条  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社会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在节假日期间,如确有需要可适当安排在学生其他课余时间,但也应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要坚持工作需要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多挖掘一些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智力型或综合服务型的岗位,禁止虚设和滥设岗位。对于未经批准设立的或虚设的岗位,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由设岗单位(部门)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由设岗单位(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为了不影响学生期末的复习考试,学生处在期末考试期间停止全院勤工助学用工。如果个别岗位由于特殊情况须继续用工的,可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处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延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人员的条件、录用与考核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院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二)品行端正,思想进步,勤奋好学,身体健康,能自觉遵守本规定;

(三)上一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上一学年内补考科目在两门以内;

(四)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原则,所有勤工助学岗位须经学生处公开招聘。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禁止一人多岗的现象,凡是被一个以上岗位录用的学生只能从中选择一个岗位。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部门)可以对所招聘的学生试用一天,如学生不符合要求,可以辞退和重新招聘。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人员的管理,每学期或每次(临时用工)要对勤工助学人员的表现做出鉴定。学生在勤工助学中违法乱纪,或因个人原因给用工单位(部门)造成损失的,除取消上岗资格外,将根据有关法律和校规校纪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岗位津贴与发放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津贴标准,根据工作的性质、时间、人数、劳动强度、工作态度、完成质量等不同特点视情况逐年制定。

第二十条  固定勤工助学的岗位津贴逐月发放,临时勤工助学的岗位津贴临时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部门)做好每月的工时记录,并如实填好《工时记录表》和《勤工助学工资表》,报学生处审核后送财务处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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