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学生的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选项目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 评选项目如下:
(一)院级先进班集体;
(二)院级三好学生标兵;
(三)院级三好学生;
(四)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院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级全体同学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班、团干部能积极主动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班级成员思想稳定、政治坚定、心理健康、积极进取,入党积极分子比率较高;
2.班委会、团支部及其成员能主动联系群众,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无私奉献,起到带头作用,在学生中威信较高。班委会、团支部及其成员能出色地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
3.班级管理制度健全,执行严格。班级成员能模范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学年内班级无违纪受纪律处分学生;
4.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班级能积极地、有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旨在提高学生思想觉悟和综合素质的教育活动;
5.有良好的班风。班级成员团结互助、集体主义精神强;正确的思想、舆论和文明行为习惯占主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学习生活环境,班级凝聚力强;班级及成员参加各级各类活动积极踊跃,精神风貌好,成绩突出;
6.有良好的学风。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课堂秩序良好,无迟到早退现象,无考试作弊行为。
(二)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名);
5.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综合表现优秀;
6.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三)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名);
5.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综合表现良好;
6.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四)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担任院、系团委、学生会、志愿者协会,各班级班委会、团支部的学生干部,以及院国旗护卫队、礼仪队、大学生艺术团、社团联合会、社团干部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
5.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能力突出,踏实肯干,创造力强,成绩显著;能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利益,在学生中威信较高;
6.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无考试不及格。
第六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学年优秀学生参评资格:
(一)本学年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
(二)有酗酒、赌博及其它有伤社会风化的不文明行为者;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四)参与邪教、非法传销等非法组织活动者;
(五)违法违纪者。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七条 院级先进班集体按各系班级数10%推荐。
第八条 院三好学生标兵按各系学生总数的1‰推荐。
第九条 院三好学生评选按各系学生总数的5%推荐。
第十条 院优秀学生干部按各系学生干部总数10%推荐。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院级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新学年第一学期。
第十二条 院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学生的评选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系评选推荐工作由各系副书记负责,辅导员参与实施。
第十三条 各系按评选比例进行评选,评选结果须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各系将评选结果及先进事迹材料一并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四条 院级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学生评选结果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发文表彰,并给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学生的评选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严格遵守“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评选小组成员、评选过程、评选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学生监督。要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