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和《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要求,成立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我院专业建设、学术评价、科学研究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和规范学术管理体制、制度,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特色发展。
第五条 本章程具体明确我院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和系(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七条 我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27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民主推荐产生。
第八条 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工作责任心强的专业带头人或教学骨干,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免除委员的缺额递补,由原学科或专业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本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评议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科研计划方案,评审并推荐科研项目;
(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制定学术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
(四)负责学术道德规范工作;
(五)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
(六)评价职称评审对象的学术水平;
(七)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评议或提出咨意见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对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或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