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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5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志向而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目标、促进共同发展,经学院登记注册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会员”的工作方针,按照其社团宗旨,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社团活动,努力成为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发展先进校园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基本条件:凡我院在校学生,承认社团章程,交纳会费,均可申请自愿加入。

第五条  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院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社团管理;

(二)每学年初进行会员注册;

(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工作;

(四)维护社团声誉,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

第六条  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社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社团的有关会议、各种活动等会员待遇;

(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社团理事会批准,按期缴纳会费即可成为社团会员。每位学生参加社团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八条  不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等,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成立与注册

    第九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全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凡社团的成立、更名、合并、注销等均须报社团联合会同意后,报院团委批准同意后,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宗旨,且不与已有社团类似;

    (二)有不少于十名以上本院学生联合发起,且发起人应具备社团干部的基本素质,未受过学院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新组建协会有一名固定的指导教师;

    (五)申请筹备学生团体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章程草案、近期工作计划、筹备机构名单、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指导老师基本情况介绍,并用A4纸打印装订好后送社团联合会秘书部,社团联合会同意后报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备案;

    (六)有规范合理的名称,全称须冠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七)专业协会还应与相应的系部挂靠,并由所对应系部进行专业技术指导、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审批表》;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拟开展的主要活动方案、计划,筹备机构名单,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指导老师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

    (一)社团名称、宗旨;

    (二)社团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三)社团会员条件及其权利、义务;

    (四)社团负责人及组织机构的产生、罢免程序和权限;

    (五)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

    (六)社团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的程序:

    (一)社团发起人填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审批表》连同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材料报学院社团联合会;

    (二)社团联合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初审意见报院团委;

    (三)院团委收到初审意见后两周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收取会费等。不准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以及老乡会等区域性学生组织。

    第十五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须在批准成立之日起一月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正式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及社团负责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院团委是全院学生社团的主管单位,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与管理;挂靠单位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工作指导与日常管理;社团联合会协助院团委做好全院学生社团的服务与协调工作;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团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院团委主要负责:

    (一)审批社团及社团联合会的成立、注销、解散等;

    (二)审批社团印章、徽标、旗帜等;

    (三)审批社团重大活动、跨校社团活动等;

    (四)指导院社团联合会工作,任命社团联合会干部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五)开展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社团活动的考核与评选。

    第十八条  社团挂靠单位主要负责:

    (一)社团机构设置及理事会换届,社团会长推选及其他干部的任命;

    (二)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

    (三)指导社团做好活动规划、组织、认证等;

    (四)社团经费的支持、审批与监管;

    (五)指导社团做好宣传工作、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

    (六)其他涉及该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

    (一)做好全院社团的学年注册、考核评优等;

    (二)统一登记新会员和发放会员证;

    (三)监督和核查社团财务与资产;

    (四)汇总社团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规划;

    (五)组织协调社团文化活动、社团巡演等活动;

    (六)完成院团委交办的其他社团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大会主要负责:

    (一)选举或罢免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社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计划、总结等;

    (三)修改社团章程,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监督社团经费使用和资产状况;

    (五)其他应该行使的权利。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报院团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社团理事会主要负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大会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三)制定社团规章制度,开展社团日常管理,负责会员学年注册;

    (四)制定社团工作计划、活动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五)完成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理事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报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社团设会长一名,全面负责社团各项工作,负责召集理事大会,决定社团重要事务和社团干部提名。基本条件如下:

    (一)参加社团半年以上的会员;

    (二)须担任过部长以上的职务,原则上要求政治素质过硬,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工作能力较强;

    (三)遵守法规、校纪,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挂靠单位推选产生,由院团委统一发文任命、统一颁发聘书。任期届满的会长须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做好工作交接,并接受离任财务审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团招新:每学年初由学院统一招新,各社团不得违规招新。各社团招新后应及时填报《新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院社团联合会统一登记注册并将会员名单公示。

    第二十五条  社团注册: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到院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提交《学生社团学年注册登记表》,两个月内未注册也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解散。

    第二十六条  印章、徽标、旗帜:

    (一)印章:社团联合会公章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指定专人保管,用印须经院团委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二)徽标:由社团组织设计并报院团委、党委宣传部审定后使用,设计要求体现宗旨、美观大方、标识鲜明;

    (三)旗帜:由社团提交设计方案并报院团委、党委宣传部审定后方可制作,社团旗帜由社团联合会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条  指导老师:各社团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挂靠单位须聘请思想觉悟高、学术造诣深、热心学生工作的教职工担任社团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社团活动。挂靠单位应核定指导老师的工作量,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  会议组织:原则上,院社团联合会每周召开1次社团会长例会,每学年举办1-2次社团发展座谈会;各社团每月至少召开2次理事例会,定期召开部长例会。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学生社团应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归档材料(含电子版)包括计划总结、活动图片、认证资料、新闻报道、表彰奖励等,要求及时、规范、完整。

    第三十条  党团建设:有条件的学生社团,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在挂靠单位的指导下设立党、团支部,并积极开展活动。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要紧紧围绕社团宗旨,以会员成长成才为目标,以社团品牌活动为依托,在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按规定组织开展。鼓励学生社团承办院、系主办的校园文化活动,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二条  活动管理

    (一)活动规划:每学期初,各学生社团制定工作计划和活动规划,专业协会经挂靠单位审批后,报院社团联合会。社团活动应围绕社团宗旨和会员需求,突显特色,打造品牌,社团活动每学期不超过3次。经审批的活动应通过一定途径向会员公开发布;

    (二)活动组织:制订实施方案,下发活动通知,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精心组织开展活动,并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总结活动:及时对活动进行总结。

    第三十三条  社团在学院外开展活动或与其他高校学生社团、社会团体合作开展活动须院团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社团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若因活动赞助需要进行企业形象推广或商业宣传的,须获得挂靠单位和院团委的批准。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挂靠单位资助、社会赞助等。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资产设备应记入社团资产账目,数额较大的仪器设备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各社团可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由学院社团联合会统一制定。社团接受捐赠、资助,须向挂靠单位报告并登记入账。

    第三十七条  社团经费由各挂靠单位统一监管,社团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和报销手续,实行钱账分开,并定期向会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前,挂靠单位应对其进行财务审查,并监督其做好财务资产移交。

    第三十八条  社团解散或注销时,挂靠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财物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向院团委书面报告。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社团财产,退会或除名会员自动丧失社团的财产请求权。

第八章  宣传及刊物

    第三十九条  社团宣传指各社团在校内外发布的横幅、海报、通知、启事、通讯稿及社团刊物等宣传告知性材料。

    第四十条  社团张贴海报、举办展览、悬挂横幅等须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经院团委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张贴、悬挂、摆放,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宣传用品。在校外宣传须报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专业型社团创办内部刊物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向院团委提交《学生社团刊物创办申请表》,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印发。社团刊物每期均须报送院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九章  考评与表彰

    第四十二条  社团实行学年考评制度,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优:

    (一)每年开展活动少于3次,或活动明显不符合社团宗旨的;

    (二)实际会员数少于30人的;

    (三)财务及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其它违反校规校纪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社团”:

    (一)未办理学年注册登记,或不参加学年考评的;

    (二)一学期未开展社团活动的;

    (三)财务、会员等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招新、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社团章程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被评定为“不合格社团”,将予以批评或警告,连续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社团将予以注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直接予以取缔。

第十章  变更与注销

    第四十六条  社团如需变更名称、宗旨等事项,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并报院团委审批办理注销手续,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院团委申请注销:

    (一)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实际会员人数少于20人的;

    (四)合并或没有存在意义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被注销或解散的社团,应当于一周内将社团相关材料、财务清算处置报告上交院团委。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社团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各学生社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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