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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5浏览:

 第一条  凡被我院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各类学生,由学生处负责发放相应的学生证。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辅导员组织新生填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登记表》,凭此表以班级为单位到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三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习资格。未经注册的学生证视为无效学生证。

 第四条  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其中“火车票减价优待证”栏内的乘车区间,应填写父母户口所住地最近的火车站。如因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需更改乘车区间,应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后由学生处更改。

 第五条  父母户口所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的学生才享受火车票优惠卡待遇。火车票优惠卡在新生入校后由学生处统一发放。

(一)优惠卡首次发放不收费,如因损坏或丢失需重新办理的学生须提交申请,经辅导员审核签字后,由辅导员统一送学生处审查、办理,并收取成本费。

(二)优惠卡每年充值一次。充值时间安排在每年9月中旬,由学生处统一安排,各系(部)组织完成。

 第六条  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因复学、留级、转专业而变动学籍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处更换学生证。

第八条  学生证因严重损坏需要更换的,应上缴旧证后更换新证,并缴纳相应的工本费。

第九条  学生证必须妥善保管,谨防遗失或被他人冒用。学生证如有遗失,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辅导员审核签字后,由辅导员统一送学生处审查、办理。

(二)补办学生证时间统一为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三下午(逢法定节假日顺延),次日下午领取。

第十条  学生证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外,还必须收回违规学生证,并且6个月内不得重新办理学生证。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

(二)将本人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

(三)学生持多个学生证;

(四)在申领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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