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4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部门(不含湖北长工院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收单位”)开展创收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学校人、财、物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17〕56号)、《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1〕126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3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创收收入是指校内创收单位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等本职工作任务前提下,面向社会开展非学历教育类型的专业培训、社会服务等体现知识价值的活动,依法合规获得的收入。

学校鼓励创收单位在依法依纪依规前提下积极开展创收活动,并从绩效工资额度、目标管理考核加分等方面予以奖励。

第三条 创收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在开展创收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意识形态、安全管理等规定,并服从于学校专业建设、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学校整体利益,在切实保证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依托专业优势,开展各类创收活动。

第四条 各项创收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先收后支”原则,先全额上缴学校,后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分配,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私物公报;严禁截留、私分收入。

第二章 创收工作原则及管理

第五条 创收单位开展创收活动须遵守以下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创收活动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学校声誉。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等创收活动。

2.资产完整原则。创收活动除了支出必要的成本费用外,还须配合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创收单位和学校有关资源管理部门对学校资产,如计算机、教室、体育场馆、图书馆、校园环境等共同负有维护、维持、保养和有偿使用核算等责任

3.手续完备原则。所有创收活动,必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使用学校资源的还须向资源管理部门报备;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报归口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非学历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4.税赋代扣原则。创收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和支出,按国家规定应上缴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由财务处代扣代缴,各创收单位不得瞒报、少报和不报,不得以支出充抵收入。

5.量入为出原则。创收单位在创收活动中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落实收入,合理控制成本开支,保障创收收益。

第六条 创收单位对创收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要明确和落实内部各项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和廉政责任。

第七条 创收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及项目管理。创收收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创收单位对创收收支应按年度编制部门创收经费预算,年末对本部门创收经费及使用情况进行核算,与财务处对账。创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创收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同时应指定专人协管部门的财务工作。

创收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务处对创收经费进行专项核算,项目指标可跨年结转。创收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各创收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创收收入、支出账目进行核对,创收单位不得在创收项目中购置固定资产。

第八条 学校人事、财务及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创收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规,保障学校财经工作秩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财务处负责按规定计算分配资金额度并予以划拨,同时做好创收收入及分配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按规定计算创收专项绩效额度并予以核拨;审计处负责适时开展创收业务的相关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各类创收活动,应充分考虑创收项目运行成本及学校各类资源占用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房屋与设备折旧、保安保洁等物业服务保障费、校园信息化建设投入等),充分考虑成本补偿,合理确定创收收入收费标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列入有偿服务范围;创收单位必须区分学校资金与创收资金的界限,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校事业收入转作创收收入或把应在创收经费中列支的成本费用转到预算经费开支。

第三章 创收收益使用

第十一条 创收收益是指创收项目任务全部完成后,创收项目总收入(合同到账金额)扣减创收项目的全部成本后,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二条 创收收益作为创收单位的发展基金和创收绩效。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创收单位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工作、办学条件改善等方面支出,但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比例不限。创收绩效主要用于奖励性的人员经费支出,兼顾学校、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进行分配,比例不限。

创收单位发展基金及创收绩效可滚存使用。

第十三条 创收绩效由创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额度内进行申报,主要用于教职工奖励性绩效支出(含项目运行成本中校内人员费用)。学校按照申报的创收绩效额度不低于10%计提用于统筹绩效发放,创收单位按照申报的创收绩效额度不高于90%用于项目工作人员及单位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发放。具体比例由创收单位确定,核算及发放由党委组织人事部和财务处联合审定。

创收单位应合理统筹本单位的创收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规范开支创收项目成本,同时制定合理的创收绩效分配方案及发展基金支出管理办法,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促进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创收绩效作为绩效工资来源,计入发放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不占用以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作为资金来源的绩效预算额度。

创收绩效作为专项绩效切块管理,预算单列,单独核算,据实核发。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及技术性服务项目结项后的结余经费经科研处审批同意后可视为创收收益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实现年度经济考核目标后,超出经济收益目标的创收收益部分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以前年度滚存的项目结余资金,可作为发展基金,也可按照不低于当年申报的创收绩效总量10%计提,计提比例或金额不高于第十三条中的统筹绩效比例或金额,用于创收单位的奖励性绩效支出。计提额度也须随创收收入一并编入年度预算。创收单位以前年度滚存的项目结余资金使用完毕后不再进行计提。

第十八条 创收单位申请发展基金和创收绩效时,凭结项相关审批或证明材料先至财务处核对创收收入、相关税费及资源占用费,并核定创收收益资金额度及分配原则后,填写《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绩效核拨表》(附件1)向党委组织人事部核定创收绩效额度,最后由财务处进行账务资金切分划转。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创收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资源对外举办非学历培训或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活动,学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资源使用部门和个人收费。

第二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创收活动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依纪依法依规开展创收活动,对不按规定组织、管理创收活动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程序予以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创收单位应严格按经批准的创收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创收活动,指定专人负责,保证经济活动相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并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1+X证书类培训等收入管理方式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中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或未规定的事项,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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