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9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2017〕8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学校各二级学院、公共课部和思政课部(以下简称各院(部))积极开展与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学校教育教学资源,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校企合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各院(部)与相关企业在专业建设、合作育人方面的合作管理。

第二章 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原则。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必须与人才培养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必须与现有专业、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等建设需求紧密结合。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目的:

(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优化专业设置结构,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三)拓展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第五条 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采用现代学徒制、工学交替、订单培养、专项合作等模式,由各院(部)与合作企业共同协商拟定,并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立项,重大合作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校企合作实行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统一协调指导,各院(部)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运行管理。合作企业方的职责在校企合作协议或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的工作要求和相关制度指导校企合作工作;

(二)负责审核校企合作项目协议书,办理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结项相关手续;

(三)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加强与合作企业的交流融合;

(四)对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跟踪、督查、考核、评估,编写校企合作情况工作报告;

(五)负责审核校企合作项目相关费用。

第八条  各院(部)校企合作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人才培养工作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积极联系相关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并根据校企合作的原则起草校企合作协议书;

(二)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构建校企融合长效育人机制;

(三)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招生就业管理、教学管理、实习管理、师资管理和学生管理等;

(四)依据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和项目进展情况申请和使用相关费用。

第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能够促进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的发展需要。

第十条  校企合作的工作流程:

(一)合作项目调研与考察。各院(部)应积极开展校企合作项目调研,负责考察企业的诚信、社会责任、管理水平、环境条件和安保措施等,优先选择在相应行业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资质的企业。在与合作企业深入交流、协商的基础上,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立项,并起草校企合作协议书。

(二)合作项目论证与立项。对申请立项的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论证合格后,审核校企合作协议书,向分管校领导报告。重大合作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签署校企合作协议。

(三)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各院(部)是实施校企合作项目、履行校企合作协议书的责任主体,校企合作办公室将根据校企合作协议书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指导工作。学校各单位(部门)根据协议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

(四)合作项目的结项及资料归档。项目完成后,各院(部)提出结项申请和结项报告,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备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结项手续。对涉及有经费及资产的校企合作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监督和审计。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由院(部)负责整理。项目完成后,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并归档于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十一条 经费及资产管理。

(一)校企合作项目确需学校向合作企业支付成本费用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合作企业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各院(部)依据校企合作协议书和项目进展情况做好预算申请,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备案,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照学校财务工作要求由财务处支付。

(二)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企合作办公室和各实施单位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合作项目终止,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由学校收回。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由相关部门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收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根据校企合作履约情况、专业建设贡献度、管理规范、合作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院(部)人才培养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由于违反规定,在校企合作立项、实施、评估工作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要予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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