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要严格评审程序,规范评审行为,坚持评审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师德导向原则。将师德摆在人才评价的首位,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坚持实行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
2.坚持突出业绩原则。坚持既注重数量,更注重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原则,强化人才意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3.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公平竞争。
4.坚持民主评议的原则。评委会委员权利平等,坚持民主程序,少数服从多数。
5.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评委会在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领导下,独立进行评审,全权负责评审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改革工作。组长由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学校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确定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制定、指标职数、评审条件及规则等事项;
2.确定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学科(专业)评议组组长名单;
3.审定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4.处理职称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成立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评委会委员。
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2.受理对评审工作的投诉及举报;
3.处理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条 组建专家评委库。评委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规定评委会人数的3倍,其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不少于四分之一;一般每年更新一次。
专家评委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湖北省和学校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专业能力突出,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4.具有较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参加评审工作;
5.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6.经学校职改办审核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高校专家可以补充入选。
第七条 组建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推荐评审。下设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在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年度评审前,在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从专家评委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年度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评委会成员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9名,其中教授、副教授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抽选时适当控制同一单位、部门的评委人数,注意吸收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参加)。
承担教授、正高级实验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承担副教授、高级实验师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专家库中的专家连续入选年度评委会原则上不能超过3届。
第八条 组建学科(专业)评议组。年度评委会根据需要,组成若干学科(专业)评议组,负责对申报本学科(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进行初步评议,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其组成人员人数一般5-9人且为单数,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组长1-2名。学科(专业)评议组的成员由各单位(部门)结合专业结构从评委库中抽选后报职改办审定,若教授人数不足,可根据需要推荐少量学术造诣较高的副教授,评议组组长原则上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担任。学校鼓励学科(专业)评议组从校外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学校组建思想政治学科(专业)评议组,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专职辅导员任职资格评审实行计划单列、标准单设、单独评审。对于不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学校按学科属性和工作需要组建学科(专业)评议组。学科(专业)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审职数,向评委会推荐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候选人名单。
第九条 成立职称材料审核小组。坚持“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职责如下:
1.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具体组织工作和申报人的资格审核;
2.教务处负责审定申报人师德师风、进修培训、实践锻炼情况、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成果及教学获奖等材料;
3.科教处负责审核申报人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获奖及成果转化及社会服务等材料;
4.学生处负责审核申报人的学生工作经历及业绩等材料。
第十条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及评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专家评委库的管理、年度评委会的组建及具体评审工作的组织,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受理有关咨询、申诉等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核定职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现有岗位等级、人数和比例情况,对岗位职数实行总量控制和调控管理,并依据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结合各学科、各职称系列现有岗位情况统筹分配评审职数。
第十二条 制定评审方案。职改办在组织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前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申报对象与范围、申报控制职数、材料审核、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评审形式、评委抽选方式、评审程序、监督小组组成等,并于每年开展评审工作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个人申报(包括转评)及承诺。个人向所在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报名,并填写、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和承诺书。申报材料包括能反映本人资历、水平和能力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承诺书内容由职改办统一印制,申报人签字确认后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通过本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工的民主测评方可申报。民主测评由所在单位(部门)党总支负责组织,测评主要内容为申报人就任现职以来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述职,同意票超过投票人员2/3及以上的方为通过,并按评分先后排序上报。
第十五条 学科(专业)评议组推荐。各学科(专业)评议组评审会议根据评委办统一部署召开,会议由学科(专业)评议组组长主持。学科(专业)评议组在审核申报人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基础上,审核其有关证件、成果材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资格复核和审查。评委办工作人员按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职称材料逐项进行复核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审查合格的人员,汇总有关材料,提交年度评委会评审。
第十七条 年度评委会评审。年度评委会依据当年执行的评审文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标准和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学历、资历等进行评议,审议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发文发证。对于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学校依据评审结果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备案。评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对于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学校职改办将年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省教育厅备案,并与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对于不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职改办相应评委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必须先参加校内年度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并获得参评指标、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推荐上报相应的专业或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未经学校允许,通过其他渠道参评的任职资格学校不予认可。
第五章 评议规则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一般一年组织一次评审。如当年不开展评审,须在年度备案管理时书面报上级职改办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民主测评、学科(专业)评议组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含)以上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科(专业)评议组评议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报人进行表决,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成员2/3及以上的方为有效。若出现并列情况的需进行第二轮投票,直至排序出最后结果。
第二十五条 年度评委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成员2/3及以上的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评审意见由评委签字,未通过人员写明未通过原因。
第六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应按程序逐级申报评审,若有意见、建议或补充说明,可以书面形式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对于严重干扰评审工作的,取消其年度评审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业绩材料。凡在申报及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且在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个人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已通过评审的,宣布无效。
第二十九条 职称材料审核小组成员在审核材料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委办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泄露评委名单及评审讨论信息的,将依据违规违纪情况,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监督委员会、评委会、学科(专业)评议组成员应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不随意放宽评审标准以及有其他妨碍评审公正的行为。评委会、学科(专业)评议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材料,不得向外泄露评委会、学科(专业)评议组专家信息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凡有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委资格或停止工作人员相关工作,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学科(专业)评议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本人或近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申报评审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二条 评审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政策规定、违纪和不正之风的,个人可向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反映。
第七章 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个人或单位有权就职称评审过程中违背学校相关程序规定或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学术不端(不公)等行为向学校相关机构提出申诉。学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受理职称评审过程中违背学校相关程序规定的申诉,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职称评审过程中有关学术不端(不公)行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申诉人或单位应实名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诉书,并如实反映申诉事实、理由及请求。相关机构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以书面或适当方式告知申诉者,并说明事实和理由。作出受理申诉决定的,应按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复议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申诉人或单位,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第三十五条 评审工作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地点、出席成员、会议议程、复议事项、评议意见、评议结果等。
第三十六条 申诉人或单位对复议结果仍有争议的,可直接向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申诉情况进行复议后的再审议,审议结果交由校评委会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或单位,此结果为申诉复议的最终结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对申诉复议处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印章分别刻制,通过人员评审表按系列、级别分别盖章。
第三十九条 非编制内人员(兼职除外)享有本校在编人员同等的参评权利。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当年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水平能力测试继续以评教评学结果作为依据,以评审时在近四个学期中,有一学期排名在所在学院(部门)后10%的教师,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实验系列高、中级由学校统一组织水平能力测试,合格率实行双线控制(按百分制计算最低分不得低于60分,通过率控制在80%以内),合格者颁发合格证,有效期3年。
第四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变动、专业调整需转评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应先平级转评。有关年限及业绩按《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在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以申报转评。国家明确规定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应先通过国家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晋升,同一年度不得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专业职称。
第四十二条 全职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3 年内首次申报时可比照同资历、水平人员相应申报条件申报评审;已经选聘为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百人计划、千人计划人员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离岗或兼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离岗或兼职期间的创新创业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藏、援疆等援助工作半年以上,且在服务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进行申报,同时免于水平能力测试,评审时,应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职称单列评审,根据湖北省相关文件执行,具体文件未出台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评审。
第四十六条 凡获得以下奖励的教师,任期内首次申报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具备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的基本条件下,直接推荐到校评委会参评;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具备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的基本条件下,校内评审直接晋升。
1.获得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
2.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参加湖北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并获得“湖北青年教学能手”荣誉称号的;
4.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
第四十七条 任期内,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推迟一年时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发生严重或重大教学(工作)责任事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拥有自主评审权的职称系列,任职年限计算到评审当年的12月31日,取得资格时间为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之日,其他系列按照相应评委会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出现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颁布文件为准,与校内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