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利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并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勘测设计院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岗位与原则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主要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工作。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聘用岗位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分类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性质、技能要求和行业特点,进行长期、短期或临时聘用,岗位类别分为三类岗位:
(一)第一类岗位主要指教学、科研、管理、辅导员、财务、教辅等工作岗位;
(二)第二类岗位主要指从事驾驶、维修、水电和技能要求较高、工作性质较为特殊的工作岗位;
(三)第三类岗位主要指保安、门卫、环境卫生、绿化及其他后勤管理与服务类工作岗位 ,此类岗位逐步实行服务外包。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三)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需要;
(五)新聘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男性不得超过55周岁;
(六)机动车驾驶、水电维修等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应持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工作证;
(七)学历、职称及专业技能条件:
第一类岗位应具备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辅导员符合学校规定的专业要求,同时为中共党员;
第二类岗位应具备普通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或执有该专业技师及以上等级证书;
第三类岗位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或执有相应岗位的资格(技能)证书。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数及工作实际向人事处申报,由人事处依程序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列入招聘计划;
(二)网上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核;
(五)拟聘人员公示;
(六)组织拟聘人员体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七)拟聘人选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入职手续。
编外聘用第一类、第二类岗位人员由校长或授权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编外第三类岗位人员由后勤服务中心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八条 编外聘用第一类、第二类岗位人员聘期为三年,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编外聘用第三类岗位人员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 聘期结束,劳动关系自行终止。若本人希望继续工作,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申请人综合表现和身体状况等,决定是否续聘,并报人事处批准。
第十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编外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守的事项:
(一)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作息制度,不得无故旷工、迟到和早退,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玩忽职守,病假、事假需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
(三)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聘用管理职责分工
(一)人事处负责学校编外人员有关政策研究、信息备案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核定编外指标,监督、检查和指导编外用工;
2.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3.制定调整编外人员工资、公积金标准等核发工资;
4.办理编外人员社保参保、转移相关手续;
5.建立第一类、第二类岗位人员编外聘用人员档案。
(二)用人单位负责事项:
1.具体安排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
2.核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报送编外人员上月考勤情况,人员变动情况;
3.建立第三类岗位人员编外聘用人员档案;
4.办理编外聘用人员解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
5.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待遇
第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每年参加校内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个人档案,报人事处备案,并将作为工资等级晋升、续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编外聘用第一类、第二类岗位人员在工资待遇、福利、社保等方面参照在编人员同层级执行,在职位晋升、职称评聘方面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政策,同等享受学校工会会员待遇、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符合条件的编外聘用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考试。
第十六条 聘用编外第三类人员岗位工资待遇根据学校的效益水平和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或本办法中未提及的有关问题,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