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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01浏览:

为全面深化学校综合改革,激发全校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活力,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6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0号、鄂人社发〔2014〕48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要求,现就深化绩效工资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以提高教育教学和增强办学活力为导向,健全符合学校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各单位(部门)职责,推进校院两级管理。

4.坚持总量控制、学校指导、教学单位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以严格考核、科学考评的原则,运用考评结果作为核发绩效工资依据。

6.教学单位绩效工资从调拨经费中列支。

二、实施范围

学校在职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按对象不同分三类进行管理。

(一)教学单位,由学校将相应经费切块到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报人事处备案后实施。

(二)经济目标责任制单位(含继续教育学院、勘测设计院、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报学校审核、人事处备案自主组织实施。

(三)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由学校人事处按照本指导意见组织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根据学校综合财力状况、省内同类院校绩效工资实施状况和财政增加拨款等因素,确定我校绩效工资总量,以省人社厅审核批准为准。

四、绩效工资构成及核算办法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详见下表)。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资结构表

类别

基本工资

保留性补贴

绩效工资

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住房、交通、物业、工改保留93、女同志卫生费等

基础性绩效

(60%)

奖励性绩效

(40%)

职能部门

教辅单位

政策规定

履职尽责、教育

岗位考核质效

单位(部门)考核绩效

其他奖励性绩效

教学单位

政策规定

教学、教育、

科研、社会服务

教师超

课时绩效

单位(部门)考核绩效

其他奖励性绩效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标准

学校各岗位人员完成额定工作量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6号)等文件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确定(详见附表1)。

2.基础性绩效工作量核算办法

职能部门、教辅单位按履职尽责、教育两个方面完成工作量,权重比例8:2。

教学单位参照《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确定本单位教学、教育、科研、社会服务的工作量,权重比例原则上中级及以下职称为7:2:0.5:0.5,副高及以上职称6:2:1:1。年满55周岁教师基础性教学工作量按90%核定。

教学、教育、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的指导意见、计算办法与考核细则,分别由教务处、学工部、科教处制定。

3.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对未完成工作量的,按未完成相应工作量的比例扣回。因客观原因,未完成工作量的,经院部批准,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可以兼任其他工作的方式完成相应的工作量,享受全额基础性绩效。对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停发一年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停发一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已发部分在次年逐月扣回。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考核所聘用人员对学校发展做出的实际贡献,在考核的基础上计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包括:岗位考核质效、教师超课时绩效、单位(部门)考核绩效、兼任其他职务绩效、职员超工作量绩效及其他奖励性绩效。

1.岗位考核质效。是指职员(含工勤岗位)履职和岗位责任及在学校建设、发展中完成岗位标志性任务与实际效果,经考核后计发的绩效(详见附表2)。

2.教师超课时绩效。是指教师超出额定教学工作量以外的教学工作量计发的绩效。标准以院部当年实际核算为准,每学年核定一次。

3.单位(部门)考核绩效。是指每学年学校对各单位(部门)综合指标考核的奖励绩效。具体考核办法由质量管理处制定。                 

4.兼任其他职务绩效。是指专业研究室主任、公共教研室主任、教师党支部书记、班主任等及其他学校认定的职务的报酬,其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职员超工作量奖励绩效。指非工作日安排职员且无法调休和补休的相关工作,每天按(80+工作餐补贴/天+奖励绩效工资标准/21)计发超工作奖励绩效(不含党团活动,专项工作由专项金费支出);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每天按(240+工作餐补贴/天+奖励绩效工资标准/21)计发超工作奖励绩效;日常正常工作时间外值班定额补贴50元/天;属常规工作因部门或个人原因形成的加班,不计超工作量奖励绩效。超工作奖励绩效实行事前报告审批制度,由各单位(部门)上报分管校级领导和校长签批后,报人事处备案,每学期计发一次。

6.其他奖励性绩效由学校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分别制定相应实施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五、岗位层级晋升办法

(一)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晋升按照《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岗位等级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层级晋升办法另行规定。

六、绩效工资的减扣及停发

(一)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按《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考勤规定》执行。

(二)经学校批准脱产攻读学历学位者,脱产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减半计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批准下企业锻炼者、国内脱产培训进修者,基础性绩效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按所在单位同职级的均数计发。

(三)教职工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教学和生产的,视情节扣发绩效工资。

(四)受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按其情节及改正态度,停发3~6个月的个人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落聘人员在落聘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六)在绩效工资实施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一经核实,除追回多发绩效工资金额外,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相关问题说明

(一)根据湖北省文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津贴补贴相结合。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除国家和湖北省清理核定后统一保留或另行规范的津贴补贴外,其余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二)根据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学校主要领导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校教职工平均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院部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控制在本院教职工平均绩效工资的1.4倍以内。

(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确定。内退人员按原标准计发。

(四)按“职岗合一”、“岗变薪变”的原则,绩效工资按所聘岗位从变动的下月起作相应调整。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计发;奖励绩效按月预发50%,剩余部分考核后核发。未完成相关工作量的从次年工资中逐月扣回。

(六)职员承担有教学任务的,年教学工作量一般不超过120学时,课时绩效工资由课时所在院部核发

(七)辅导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低于同职级职员奖励性绩效的平均水平。

绩效工资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综合考虑单位经费来源和办学效益以及公共服务效能等情况予以调整。若需调整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附表:1.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基础性绩效岗位系数表

          2.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奖励性考核绩效表

 

 

 

 

 

附表1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基础性绩效岗位系数表

岗位类别

岗位等级

岗位系数

专业技术人员

正高级

二级

1.79

三级

1.73

四级

1.66

副高级

五级

1.50

六级

1.45

七级

1.39

中级

八级

1.30

九级

1.25

十级

1.19

助理级

十一级

1.11

十二级

1.06

员级

十三级

1.00

管理人员

正校级(四级)

A

1.78

B

1.76

C

1.74

副校级(五级)

A

1.62

B

1.60

C

1.58


校长助理(六级)

1.49

中层正职(六级)

A

1.46

B

1.44

C

1.42

中层副职(七级)

A

1.32

B

1.30

C

1.28

正科级(七级)

A

1.24

B

1.22

C

1.20

副科级(八级)

A

1.19

B

1.16

C

1.12

 科员(九级)

A

1.10

B

1.07

C

1.04

办事员(十级职员)

1.00

工勤人员

技术工一级(高级技师)

1.38

技术工二级(技师)

A

1.26

B

1.24

C

1.22

 技术工三级(高级工)

A

1.21

B

1.16

C

1.11

 技术工四级(中级工)

A

1.10

B

1.09

C

1.07

 技术工五级(初级工)和普通工

A

1.06

B

1.03

C

1.00







 

 

 

 

 

 

附表2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奖励性考核绩效表

岗位名称

备注

管理人员

职能、教辅机构

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

工勤岗

责任分

各层级岗位绩效工资总和与平均数的关系(倍数)

 

正校职



300

2

副校职



260

1.8

校长助理



220

1.6

中层正职

正高


180

1.4

中层副职

副高


150

1.2

科长

(主任科员)

中级

高级技师

120

1.1

副科长

(副主任科员)


技师

90

0.9

科员

助理级

高级工及

以下

70

0.8

办事员

员级


50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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